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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关于个税中继续教育抵扣问题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关于个税中继续教育抵扣问题

内容 在办理个税抵扣事宜时,遇到一个问题,即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造价师、建造师等),在其执业期间每年进行的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学习,能否在个税系统中填表,进行个税抵扣。

办件编号 NSZX20210411138 提交时间 2021-04-01 11:01:5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4-0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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