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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一事不二罚!对瑞安市XXX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XXX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6  1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1〕43号

瑞安市XXX农业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不罚〔2021〕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4月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不罚〔2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不罚〔2021〕3号

瑞安市XXX农业专业合作社:(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发票违法,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存在以下问题:1、向温州XXX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虚开的16份免税发票;2、向XXX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虚开的51份免税发票。上述67份发票合计金额4813700元。

根据《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81刑初XXX号)表明,该公司在与XXX集团有限公司、温州XXX纺织有限公司均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分别向其虚开上述51份通用机打发票和16份普通发票。。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上述虚开行为已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处罚,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对该公司不再处以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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