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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二稽罚〔2021〕21号

绍兴市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于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8月14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违法事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3月,你单位发出货物含税金额50000.00元。货款于2016年5月收到时,该货款发票未开,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2016年3月增值税7264.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3.25元。

2016年4-5月,你单位涉嫌为江西XXX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其中:2016年4月开具发票号码为5767330-5767332共3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56410.27元,税额合计43589.73元,价税合计300000元;2016年5月开具发票号码为5767334-5767336共3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56410.26元,税额合计43589.74元,价税合计300000元。你单位涉嫌接受南昌市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其中:2016年4月接受发票号码为04508460-04508462共3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56427.57元,税额43592.69元;2016年5月接受发票号码为05044360-05044362共3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56410.27元,税额合计43589.73元。你单位对接受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年申报抵扣,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外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年申报。2018年3月,你单位对接受虚开的6份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并调整了2016年企业所得税。由于涉及期末留抵税额问题,经重新还原计算,导致少缴2016年5月增值税3484.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23元,教育附加104.54元,地方教育附加69.69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对未申报入账部分处税款(增值税、城建税)70%的罚款 5339.75元。以上罚款共计55339.7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339.7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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