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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衢税稽一告〔2021〕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衢税稽一告〔2021〕001号)

发布时间:2021-01-19  15: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衢州XXX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衢税稽一处〔2021〕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衢税稽一处〔2021〕1号)。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20号

联系人员:宋XXX   陆XXX

联系电话:8020276  3040038

附件: 衢税稽一处〔2021〕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衢税稽一处〔2021〕1号

衢州XXX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虚假的注册地

你公司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均为浙江省衢州市XXX室,该房产为居民自建房,无房产证。根据房产所有人袁素珍的《情况说明》、衢州市XXX室租赁人XXX的《情况说明》、从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反映,房屋所有人XXX自2015年起至今一直将该房产的101室租赁给XXX使用,未出租过房产给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XXXXX自租赁该房产后一直用于住宿,未将房产转租他人使用。XXX(曾用名:XXX)为袁素珍前夫,离异时该房产归袁素珍所有,无房屋所有权,也不认识XXX此人,小南门村改居工作委员会出具的户主为XXX的房产证明非他本人去开具。

上述资料证明你公司冒用他人地址注册公司。

(二)公司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你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均为XXX,身份证号XXX,系浙江省杭州市临安人。登记的联系电话为XXX,该号码始终无法接通。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列为非正常户管理。你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被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8月22日继续被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零申报,集中开票后走逃

你公司2018年5月至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你公司2018年5月至8月期间一直为零申报。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数据反映,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共计3份,其中2份为衢州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具应税项目为“*现代服务*建账费”、“*生活服务*代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为浙江爱信诺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你公司购买金税盘费用。你公司委托衢州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建账和开票业务,法定代表人XXX于2018年5月23日、9月27日各领取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9月27日由衢州XXX税务师事务所通过金税盘全部代开给泸州XXX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煤炭*原煤”金额合计4982520.90元,税款合计797203.10元,价税合计5779724.00元。开票后法定代表人XXX将金税盘拿走,致使衢州XXX税务师事务所无法将9月份的开票数据进行抄税,你公司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四)缴税账户无销售货物资金交易流水

根据从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北区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取得的你公司开立账户(XXX)2018年度的资金往来明细,你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开立账户,至2018年12月31日无资金交易流水,你公司与泸州XXX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从事过相关经营业务。

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你公司2018年5-8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反映:货币资金100元,应交税费-87.38元,其他应付款3100元,未分配利润-2912.62元,其余科目余额均为0,你公司账面基本无资产。

(五)下游受票企业已被认定虚开

根据《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决定书》【衢经开公(经)立字[2019]50671号】及公安移送案件线索,泸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已被认定为接受虚开,你公司2018年9月开具给泸州琰瑞商贸有限公司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无货虚开。

综上所述,你公司冒用他人地址进行注册公司,在没有货物销售和劳务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向受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被认定为失联或走逃企业。你公司2018年9月为泸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82520.90元,税款合计797203.1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衢州XXX新能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发票领用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

2.衢州XXX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申报户信息,欠缴税款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3.衢州XXX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房产所有人XXX、衢州市新新街道XXX室租户XXX的情况说明、XXX(曾用名:XXX)的叙述、衢州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取证资料、注册地现场照片打印件。

4.衢州耀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开立的基本账户(33110070201000001690)情况。

5.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衢州XXX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基本情况证据材料。

6.检查人员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以及经营注册地张贴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公告的照片。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82520.90元,税款合计797203.10元,价税合计5779724.00元,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为797203.10元,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标准,因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故不再移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三条之规定,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发往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本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浙检会(侦监)[2004]3号】第三条第四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中已发现已经涉嫌犯罪的,不得作出罚款和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暂不作出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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