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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74057号提案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74057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0-08-31  1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民宅基地房产不纳入征税范围的建议》收悉。经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商研究后,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情况

(一)改革情况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我市自2016年8月30日起开展房、地统一登记,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的改革工作。在此之前,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由房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由原国土部门负责。房地统一登记以后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旧版的证书并不需要特意申请换领新版证书,仍旧有效。

(二)目前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我市近年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积极稳妥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村民宅基地房产的登记持证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持有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中记载了合法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持有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中只记载了合法的土地使用面积,无房屋面积,属于刚刚经审批取得土地尚未建造房屋的情况;

3.持有原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中记载了合法的土地使用面积。当时未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4.持有原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了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当时未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其他地市经验借鉴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一直按照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房屋)查询结果单》进行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若农村宅基地房产已办证,且在《不动产信息(房屋)查询结果单》中反映相关信息的,则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范围。

经向省内其他地市了解,确有部分地市未将农村宅基地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范围。

(二)进一步减轻村民购房负担

考虑到广大农村居民的诉求,经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沟通研究,并请示省税务局,我局决定采纳您提案的意见。接下来,我局将与不动产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明确操作细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少村民购房负担。

(三)继续落实落细其他惠农税收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集中在中央,市级税务部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确保每项惠农税收政策的落实落细,在涉及村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主要落实好以下两项优惠政策:

1.对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2.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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