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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淘宝伙同支付宝不经过同意下自动转走账户的钱,而且拒绝开发票

淘宝伙同支付宝不经过同意下自动转走账户的钱,而且拒绝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1-04-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有个买家在我们店铺里购买了一单50元耳机,收到后给我们差评,我们在线联系客户不回复,后面打两个电话给买家核实处理问题,买家以差评差评要挟我们仅退款不退货,我们没有同意,之后买家就以骚扰投诉我们店铺,淘宝客服直接通过支付宝,在没经过我们同意下就转走账户余额赔付300元给买家。买家购买50块钱东西,淘宝为了维护客户擅自转走我们300元给买家,转走就算了,我们这边让开回执单发票,淘宝客服居然说没方法开回执单发票,不肯开回执单发票,而且态度非常蛮横的挂掉电话,现在找他们投诉也不回,也不处理,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属于淘宝和支付宝伙同垄断,别人财产不需要经过同意可以随便转走,这是不是违犯行为呢,如果合法合规为什么又不能开发票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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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4-2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淘宝随意转走店铺资金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建议您直接向其他相关部门咨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需要判断该笔资金是否属于销售商品等经营业务,若不是,可开具收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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