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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1年第5期)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1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1-02-05  10: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1年第5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温州市XXX有限公司 X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1]49 温税一稽罚[2021]51
违法行为类型 虚开 虚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5年11月22日取得了浙江XXX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3300182130,发票号码为17506068-17506071,共计发票金额304363.62元,税额30436.38元,价税合计334800元。上述进项税额30436.38元你单位已于所属期2018年11月申报抵扣,立案后于2020年9月29日预缴增值税30436.36元。涉案发票金额304363.62元已结转2018年度成本,且未在年报中作纳税调增。
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人
XXX,她称:公司于2016年开始委托XXX(联系电话XXX,现在联系不到)承运货物,运输费用都是平时用现金结算的。截至2018年9月底,共计产生运输费用308016元。从2018年6月份起,公司一直要求XXX开具相应的物流发票,直到11月份,XXX给公司送来了这4份由浙江XXX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XXX说开发票要加税点,公司财务按XXX的提示,于2018年12月6日按发票上的账户和金额给浙江XXX有限公司进行了汇款,对方收到款项后扣除了税点26784元,并将剩余308016元退回至公司员工XXX个人农行卡上。
你单位称与
XXX存在真实的业务关系,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经核查资金情况,2018年12月6日,你单位汇款334800元→浙江XXX有限公司汇款335000元→XXX汇款334800元→XXX汇款334800元→XXX汇款308016元→你单位员工XXX,资金回流形成闭环。
综上,现认定你单位与浙江
XXX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支付8%手续费(计26784元)的方式取得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30436.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0.55元、企业所得税30436.36元。
经查,你以个人身份承包了永嘉县XXX分散式污水处理工程,并取得了工程款353500元。但你未按规定向永嘉县XXX开具发票,而是向永嘉县XXX村民委员会提供了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是由杭州XXX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发票代码3300153320,发票号码21216101,金额172905.98元,税额29394.02元,价税合计202300元;由温州XXX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发票代码3300163320,发票号码03393283,金额41941.75元,税额1258.25元,价税合计43200元(该份发票已在温州XXX有限公司一案中按规定处理);剩余工程款的发票未开具。综上,你未向永嘉县XXX村民委员会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向永嘉县XXX村民委员会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取得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少缴认定为偷税。本着“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择一重进行处罚,即对你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63003.29元处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50402.63元。 对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0403 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8 2021/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28 2022/2/1
处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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