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第5期)
发布时间:2021-02-05 10: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第5期).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税稽罚〔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一)你单位设计人员XXX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费用发票报销的形式领取奖金,以支付开票费2728元为代价,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3日从微信好友XXX处取得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7份(开具9份,因重复,实收7份)。除由于报销限额超出原因而没有入账的2份外,总共在你单位入账5份上述发票(发票号码:24096718、24096719、24096672、24096673、24096681),合计金额39436.90元,税额1183.10元,价税合计40620元。上述XXX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XXX无异议。现有证据证明XXX上述行为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没有证据证明浙江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入账XXX提供的5份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价税合计40620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举的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二)2019年1月,你单位员工XXX以用粮油发票报销费用的手段,从你单位取得10610元,该行为名义为报销,实际为领取奖金10610元。你单位于2019年1月支付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2019年12月,你单位员工XXX以用中石化油费充值发票46000.00元报销费用的手段,从你单位取得46000元,该行为名义为报销,实际为领取奖金46000元。你单位于2019年12月支付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2019年8月,你单位员工XXX、XXX、XXX、XXX、XXX等五人以用首汽约车充值发票500000.00元报销费用的手段,从你单位取得50000元(每人100000元)。该行为名义为报销,实际为领取奖金50000元(每人100000元)。你单位于2019年8月支付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2020年9月,你单位员工XXX以用餐饮、生活用品、健身服务、家用电器等发票40943.65元报销费用的手段,从你单位取得40943.65元。该行为名义为报销,实际为领取奖金40943.65元。你单位于2020年9月支付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2020年9月你单位员工XXX以用餐饮、香烟、海产品等发票52379元报销费用的手段,从你单位取得52379元。该行为名义为报销,实际为领取奖金52379元。你单位于2020年9月支付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2020年9月你单位员工XXX以用餐饮、发票53000.00元报销费用的手段,从你单位取得53000元。该行为名义为报销,实际为领取奖金53000元。你单位于2020年9月支付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你单位设计人员XXX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费用发票报销的形式领取奖金,以支付开票费2728元为代价,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3日从微信好友XXX处取得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7份(开具9份,因重复,实收7份)。该员工以用上述发票报销费用的手段从你单位取得40620元(除因报销限额超出原因而没有入账的2份外,总共在你单位入账5份)。该行为名义为报销,实际为领取奖金40620元(该员工分别在XXX、XXX团队以上述发票报销领取奖金)。你单位于2020年1月支付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行为罚款,涉税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你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二)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的2019年个人所得税35504.12元处以50%罚款,计17752.06元;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的2020年1月个人所得税13418.27元处以50%的罚款,计6709.1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30
处罚有效期 2099/1/30
公示截止期 2021/1/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MB16422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