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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税务局:2018年开具一张发票,由于对方遗失,又重新开了一张。遗失的发票如何处理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遗失发票如何处理

内容 2018年开具一张发票,由于对方遗失,又重新开了一张。遗失的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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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201201053 提交时间 2020-12-04 10:44:2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

     您于12月4日向我局咨询“遗失发票如何处理”事项,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对2018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第一联(销方记账凭证)进行复印,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将发票复印件交付购买方(遗失方)作为购买方记账凭证;纳税人将2019年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进行收回,并开具对应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7日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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