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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5  17: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1〕3号

温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1〕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1月5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罚〔2021〕1号

温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XXXCTXAL54)

经我局(所)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3月28日对你(单位)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12月总共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份,对外开具16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8554849.82,税额合计256645.49元,价税合计8811495.31元。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账户,且检查人员现场勘验未在登记注册地址找到你单位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你单位上述行为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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