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金华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2 17: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金华市荔威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一处〔2021〕7号),《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税稽一罚〔2021〕7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一处〔2021〕7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税稽一罚〔2021〕7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12日
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税稽一罚〔2021〕7号
金华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XXX579C5E)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22日,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给重庆XXX矿产品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8419351-18419375,金额2483887.82元,税额397422.18元,价税合计2881310.00元。
(一)经营情况核实
检查无法联系你单位金三系统登记的相关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兰溪市云山街道石埠岭村72号三楼,未找到金华市荔威商贸有限公司这家企业,房东也表示未向金华市荔威商贸有限公司出租过。
2019年3月29日到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档案查询,登记资料《场地使用证明》上盖有“兰溪市云山街道石埠岭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经兰溪市云山街道石埠岭村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仔细甄别,无论从公章的形状、大小等方面,都与该村委会的公章不一致,村委会出具说明“章非我村所属”。
(二)经对你公司账户(建行兰溪支行账号330501676153
00000234)查询,2018年11月27日、28日重庆XXX矿产品有限公司分4次汇入该公司2881310.00元(900000.00元、990000.00元、251310.00元、740000.00元),2018年11月27日、28日该公司分3次汇给萍乡市XXX机械设备租赁部2629970.00元(899990.00、989990、739990.00),2018年11月27日该公司汇给萍乡市XXX五金建材经营部251320.00元。
(三)发票及申报情况核实
经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查询: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4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8419351-18419375。
2018年11月22日,你单位开具发票25份,发票金额2483887.82元,税额397422.18元,价税合计2881310.00元,购方单位全部是重庆XXX矿产品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你单位从大连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2102183130,发票号码00877450-
00877474),金额2378929.26元,税额380628.74元,价税合计2759558.00元; 11月27日,从大连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2102183130、号码00345004,金额99854.74元,税额15976.76元,价税合计115831.50元。以上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2018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96605.50元,取得的进项发票销方已作废。
企业申报情况如下:2018年11月,增值税申报表,销项税额397422.18元,进项税额396605.50元,已缴税额816.68元,2018年12月起一直未申报。
(四)2019年01月29日,你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兰溪市税务局云山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综合以上情况,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认定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无实际货物购销,为空壳虚假,走逃(失联)企业,认定你单位开具给重庆运泰矿产品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兰溪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