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1 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1〕6号
温州XXX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1〕9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1月1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罚〔2021〕9号
温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XXXA2CT9C94G)
经我局(所)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对你(单位)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状态:非正常,属走逃企业。你单位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总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对外开具50份增值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992620.20元,税额合计798819.18元,价税合计5791439.38元。且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款。依法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无交易流水。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非正常户信息、发票领购、开具、缴销以及增值税申报情况,你单位无真实交易,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属于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854736.52元处以一倍罚款计854736.5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54,736.5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