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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问题解答和案例分析

缙云县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操作培训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

主讲人: 李锦波

培训地点: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镇新业路11号

可报名人数: 200

培训时间: 2021-06-01 09:30

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问题解答和案例分析

(一) 问题解答

【综合类】

1.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此次试点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2.为什么要实行合并申报?

答: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行税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整个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财行税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更加方便纳税人。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合并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将纳税人填报表单数量由35张减少为11张,填报数据项减少204项,减少三分之一。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合并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可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有利于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通过整合各税种关键申报要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3.怎么合并申报?

答:纳税申报时,各税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4.什么时候开始合并申报?

答:浙江省税务局在省、市、县对合并申报工作测试相对完善后,于2021年6月1日在浙江省全省推行。

5.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答: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2021年1月1日购入厂房,则企业可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2021年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税源,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按次)、资源税(按次)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砂石开采企业分别在4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砂石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6.怎么更正税源信息?

答: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

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需要通过更正申报进行调整。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后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通过更正申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然后再重新申报。

7.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12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12月10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8.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环境保护税和3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2021年3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环境保护税和3月20日耕地占用税。

9.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10.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11.合并申报实行后老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仅进行了申报表的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调整和优化,因此,相关税种原有申报表不再使用。

12.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纳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纳税申报-XXX税源采集”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填报。纳税人还可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相关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二)案例分析

1某企业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答: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8月15日购入厂房,当年申报期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则企业可在12月31日前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2.某企业按次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纳税人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答: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土地收储企业收储三个地块,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取得自然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3.某企业按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是否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环境保护税和3月份印花税?

答: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在征管系统中,选择合适的时间跨度覆盖所有税种的税款所属期即可。本案例中,税款属期选择“1-3月”即可。

4.某企业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资源税等5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是否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

答:可以。在更正申报前,先进入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再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资源税更正界面,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税源信息,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操作。

5.某企业12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可以12月10日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在申报期结束前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6.某企业由于厂房搬迁,土地(房产)发生变化,该所属期内企业如何申报?

答:如果厂址搬迁涉及地址和土地等级变化,应将原土地(房产)纳税义务终止,然后将采集新的土地(房产)税源信息,假如该企业2021年6月10日开始搬迁,则将原土地(房产)转出时间填写为6月10日,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2021-06-31,新采集的土地(房产)取得时间也为6月10日,纳税义务有效期起为2021-07-01。

7.同一所属期,同时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和申报减免,如何进行电子税务局申报?

答:假如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2021年享受困难减免,需先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税收减免优惠申请,待申请核准后,在税源信息变更中录入减免税信息,然后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明细表会显示困难减免信息,同时该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直接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勾选【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为“是”,并提交相应的减免税明细表。

8.某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已做税费种认定),3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000万元,填写了印花税税源采集表,3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3000万元,是否需要修改已填写的税源信息?

答:不需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增行”,选择购销合同税目,录入计税金额3000万元即可,系统会自动合并计算两笔税款。

9.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某房地产企业2月存在A项目需申报土地增值税预缴、B项目需申报土地增值税尾盘,是否可以同时申报?

答:可以。申报前,分别进行税源采集。A项目进行“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采集,B项目进行“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采集。

10.A房地产企业某项目按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核定清算后,尾盘表单核定征收率可以自动带出么?

答:可以。项目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流程核定了征收率,并且完成了清算申报。填报尾盘申报表时,“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栏次会自动带出核定征收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11.在核心征管中,B企业某项目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且税务机关完成了清算申报审核,是否还可以申报错误更正?

 答:可以。项目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且税务机关完成了清算申报审核,可以通过“申报错误更正”进行更正。

12.我省某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5月5日收到两个批次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该如何做好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

答: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分别收到农转用批文时即刻填报采集税源信息并进行申报;二是可在5月19日前一次性填报采集税源信息并进行合并申报。

注意事项:一是对同一批次内涉及的不同项目地块,必须根据占地位置、用途、征收品目、面积、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等内容,逐条填写;二是合并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选择必须将全部批准文书的签收时间段包含在内;三是收到的各批次信息须在30日内进行税源采集并申报,如超过规定限缴期限,会产生征收滞纳金的情况。

13.某城乡污水处理场所,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2021年第一季度中,1月份和3月份排放浓度符合监测标准,2月份超标排放,该纳税人应如何申报污染物排放量并进行减免税操作?

对于大气(水)污染物,当计算方式选择“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时,需要按要求填写“废气(废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月均浓度”和“最高浓度”四个数据项,系统会将“月均浓度”和“最高浓度”这两项的数值,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标准浓度值”进行逻辑计算后,自动选取《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中适用的浓度减税事项代码。但对于特殊类型纳税人(如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既符合税法第十三条相关减税情形,也符合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免税情形的,需要手工更正选取正确的减免税代码。

本例中该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时,1月份和3月份输入相关浓度数据后,系统会进行逻辑计算,自动选取《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中适用的浓度减税事项代码,由于其企业符合城乡污水处理场所特殊免税情形,需要再手工选取对应免税代码;2月份由于超标排放,既不符合浓度减税条件,也不符合城乡污水处理场所特殊免税条件,因此当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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