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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杭州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5  14: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杭州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催告书》杭税三稽强催〔2021〕56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杭税三稽强催〔2021〕56号

杭州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杭税三稽罚〔2020〕5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杭税三稽处〔2020〕51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公司截止到2021年3月5日,尚欠稽查查处税费款801,451.73元,滞纳金491,979.21元,罚款797,246.36元,加计罚款787,246.36元,须在催告期限截止前缴清,缴款可电话联系本催告书联系人直接对公账户扣款,也可自行前往企业所属税务征管局办税大厅处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益舒、徐俊

联系电话:87299366

地址:杭州市建国北路五号405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沈益舒,徐俊(浙税稽3301190073、浙税稽3301190071)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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