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XXX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30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34号
温州XXX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1〕19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21〕9号
温州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XXX0388393)
我局(所)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7月2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期间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和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共对外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2479189.78元,税额共计421462.22元,价税合计2900652元,上述发票均在2018年1月份开具。你单位对所属2018年1月份的经营业务进行了纳税申报,申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2479189.78元,销项税额421462.22元,进项税额417040元,进项税额通过填申报表“其他扣税凭证”栏获得,没有认证任何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4422.22元,其申报的进项税额无任何凭证和实物支持,2018年2月及之后月份均未申报。你单位涉嫌利用虚假资料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履行税收义务,税务机关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系走逃(失联)企业。根据检查人员的调查来看,你单位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正常交易的资金往来。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1、《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凭证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走逃(失联)纳税人调查核实表》、发票领购记录》《发票开具明细》等证据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追缴你单位2018年1月虚假申报的进项税额417040元;追缴你单位2018年1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192.80元,教育费附加12511.20元,地方教育附加8340.80元。
(二)由于是虚假经营,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