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妙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妙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妙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30  09: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40号

温州X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0〕25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0〕27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0〕2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温税一稽罚〔2020〕2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20〕258号

温州X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XXX95TBM59)

我局(所)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4月11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被判定为走逃企业,你单位于2018年3月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833936.86元,开票后未申报纳税。你单位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编造虚假经营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其中1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1587612.48元,用于抵扣你单位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由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企业失联证明、走逃(失联)企业调查核实表、非正常户认定表、实地调查表、情况说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你单位注册登记资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营业中心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资料,对你单位挂名法定代表人XXX、会计XXX的询问笔录、XXX提供个人账户明细,协查资料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的以上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追缴你单位2018年虚列进项抵扣导致少缴的增值税1587612.48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追缴你单位2018年开票后未申报纳税导致少缴的增值税833936.86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20〕276号

温州X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XXX5TBM59)

经我局(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被判定为走逃企业,你单位于2018年3月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833936.86元,开票后未申报纳税。你单位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编造虚假经营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其中1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1587612.48元,用于抵扣你单位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由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企业失联证明、走逃(失联)企业调查核实表、非正常户认定表、实地调查表、情况说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你单位注册登记资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营业中心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资料,对你单位挂名法定代表人XXX、会计XXX的询问笔录、XXX提供个人账户明细,协查资料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决定你单位2018年少缴的增值税2421549.3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2421549.3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21,549.3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