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XXX棉花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6 16: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1〕41号
瑞安市XXX棉花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不罚〔2021〕4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4月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不罚〔20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不罚〔2021〕4号
瑞安市XXX农棉花专业合作社:(纳税人识别号:9333XXX72938X2)
经我局(所)发票违法,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向温州XXX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XXX8810)虚开的27份免税发票;2、向XXX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XXX75198)虚开的19份免税通用机打发票。上述46份发票合计金额1769860元。
根据《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81刑初7XXX号)表明,该公司在与XXX集团有限公司、温州XXX纺织有限公司均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分别向其虚开上述19份通用机打发票和27份普通发票。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已对瑞安市XXX农棉花专业合作社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该公司实际负责人X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故不再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