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苍南县X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7 1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1]第7号
苍南县X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苍南县欢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编号233032620190000137)我局已调查完毕,于2021年03月25日制作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三稽罚〔20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三稽罚〔2021〕19号
苍南县X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XXXHW05U)
经我局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5-6月共计对外开具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288197.39元,税额合计1068993.61元。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虽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并未缴纳上述税款,且从上述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的基本户往来明细上发现没有上述发票的付款信息。同时,从你单位2016年5-6月认证的65份进项发票,你单位取得苏州萱媚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税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其余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通过委托协查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回函,协查回函显示为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户,协查结论为企业逃走、票面信息不一致,而且你单位基本户往来明细上没有跟开票公司的任何付款信息。你单位通过上述行为虚列进项增值税1055508.07元。因此,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造成少缴增值税1055508.07元、城建税52775.40元、教育费附加31665.24元、地方教育附加21110.16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055508.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775.4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108283.47元,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1308283.4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08,283.4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