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XXX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2 16: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1〕26号
浙江XXX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1〕14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4月12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21〕14号
浙江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MA285B6114)
经我局(所)纳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4-6月取得舟山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5284523.60元,合计税额898369元,价税合计6182892.60元)已被浙江省舟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上述56份发票已于2016年4月申报抵扣731306.38元、2016年6月申报抵扣167062.62元。成本已结转,至今没有调整。
造成少缴2016年增值税898369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63945.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60%罚款,合计758367.3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58,367.3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