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市西湖区XXX专修学校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1 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市西湖区XXX专修学校: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二稽处〔202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二稽罚〔2021〕68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26日
杭州市紫金港专修学校处理决定书扫描.pdf
杭州市紫金港专修学校处罚决定书扫描.pdf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税二稽罚〔2021〕68号
杭州市西湖区XXX专修学校:(纳税人识别号:52XXX8047482R)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8年11-12月,杭州市西湖区XXX专修学校从销售方取得了第三方诸暨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33001800104、发票号码:39709393-39709397,4002955-40029556),价税合计共973430元。相应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已结转本期净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
2、2018年12月,杭州市西湖区XXX专修学校从销售方取得了第三方诸暨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33001800104、发票号码:40026040-4026044),价税合计476570元。相应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已结转本期净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
3、2018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XXX专修学校从销售方取得了第三方诸暨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増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180104、发票号码:53812990-53812992),价税合计30000元。相应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已结转本期净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
4、2018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XXX专修学校从销售方取得了笫三方诸暨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増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800104、发票号码:53812902-53812904),价税合计300000元。相应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已结转本期净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笫一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款3075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7,5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