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7 15: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1〕第46号
温州天苹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153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153号
温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XXXA295MK54H)
经我局(所)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1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温州X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税务登记日期,2017年7月28日认定为非正常户。经检查,确定为失联企业。现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领取发票代码33001621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号码05171926-50#。 2017年6月19日虚开给揭阳市威庆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金额2499931.50元,税额424988.50元。上述事实表明,你公司为虚假经营,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2017年5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公司申报销项税额424988.5元,进项税额502584.94元,上述事实表明, 你公司2017年5月虚抵进项税额 424988.5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虚构进项税额424988.50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424988.50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万。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74,988.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