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为旗下的艺人做的宣传推广,是否属于广宣费?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影视公司为旗下签约的艺人做宣传推广(包括找水军保持热搜热度)发生的支出,计入了营业成本,其性质是否也属于广宣费,按比例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5-3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业务事项的判断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