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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电子发票开具地的判定

电子发票开具地的判定

留言时间:2021-06-1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限于省内开具。对于目前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仍需遵从上述规则,比如是必须在当地省内的IP地址内连接网络才能开具电子发票?还是说有其他的规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6-2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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