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理人竞赛实物奖励(有条件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1-06-2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保险公司根据企划方案,给符合业绩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非合同制)物品奖励,因为是基于要达成一定的业绩才会给到代理人,是有条件的,是否可以作为有偿的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6-2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