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化工有限公司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30 16: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6***FGX4G):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绍税二稽处〔2021〕77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绍税二稽处〔2021〕7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税二稽处〔2021〕77号
绍兴***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FGX4G)
我局(所)于2017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2017-0092)的工作安排,我局检查人员于2017年6月29日持《税务检查通知书》(虞国税稽检通一〔2017〕55号)前往你单位就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但未找到你单位。
2.2017年8月2日,检查组对你单位实施了现场检查:绍兴上虞康昌吉化工有限公司注册的生产经营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前四村”并无你单位,经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前四村房屋实际使用人沈岳明问询,证实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前四村内并无绍兴上虞康昌吉化工有限公司。检查人员当场拨打你单位法人李文健电话(13606570142),提示为空号。
3.根据金三系统查询,显示你单位已于2016年10月3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我局检查人员从金三系统中调取你单位法人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文书无法正常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检查人员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地点为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大厅公告栏,现公告时间已满30天,视为送达。
4.税收情况:你单位在2016年7月,销售收入4932724.25元,销项税额838563.25元,进项税额0元,应纳税额838563.25元,本期已缴税额0元,期末未缴税额838563.25元,7月后不再申报。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绍兴上虞康昌吉化工有限公司,分别2次从绍兴市上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2016年7月共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300153130,发票号码05768626-05768650、05798676-05798700)给1家单位:北京奇明尚特科技有限公司,合计票面金额4932724.25元,税额838563.25元。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地址,生产能力与开票情况完全不符。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300153130,发票号码05768626-05768650、05798676-05798700,发票金额4932724.25元,税额838563.25元,价税合计5771287.5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为我局管辖企业无法发送协查的除外,已向其余受票方纳税人税务机关发出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浙检会(侦监)〔2004〕3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中发现已经涉嫌犯罪的,不得作出罚款和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故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不作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