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永嘉县***阀门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6 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199号
永嘉县***阀门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永嘉税稽处〔2018〕8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嘉税稽罚〔2018〕80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永嘉税稽处〔2018〕80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嘉税稽罚〔201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永嘉税稽处〔2018〕80号
永嘉县***阀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313657943C)
我局(所)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我局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你公司在与温州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郑小芳等人,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从上述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
经查实,你公司在2016年10月、2017年4月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9589.74元、3134.10元,合计抵扣12723.84元,并列支了2017年度相应成本74846.16元。以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偷税。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1号)、《永嘉县地方税务局、永嘉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永地税政[2009]49号)之规定,拟作如下处理:
(1)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2723.84元,其中2016年10月增值税9589.74元, 2017年4月增值税3134.10元。
(2)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补税合计12723.8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嘉税稽罚〔2018〕80号
永嘉县***阀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57943C)
经我局(所)经我局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你公司在与温州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郑小芳等人,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从上述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
经查实,你公司在2016年10月、2017年4月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9589.74元、3134.10元,合计抵扣12723.84元,相应成本74846.16元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以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处5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