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6 10: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198号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3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272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3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321号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841H)
我局(所)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肆份由徐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徐州佳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1942321、1942322、1942323、1942324,合计金额399572.64元,合计税额67927.36元。上述发票你公司已在2016年3月申报抵扣67927.36元,所购原材料“皮革”金额399572.64元已在2016年结转生产成本。
(二)经查,你公司与徐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无实际交易,是通过支付6%开票费取得上述发票,资金通过你公司股东董***个人的银行账户转至你公司基本账户,存在资金回流痕迹。我局对你公司该案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证据有:1. 沛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及协查函等资料。2.《谈话笔录》。3.税务稽查签证。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复印件。5.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6.银行流水账单。7.相关会计凭证,会计明细账复印件。8.购销合同。9.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
(1)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67927.36元。
(2)追缴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9893.16元。
(3)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272号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841H)
经我局(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肆份由徐州佳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徐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1942321、1942322、1942323、1942324,合计金额399572.64元,合计税额67927.36元。上述发票你公司已在2016年3月申报抵扣67927.36元,所购原材料“皮革”金额399572.64元已在2016年结转生产成本。
(二)经查,你公司与徐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无实际交易,是通过支付6%开票费取得上述发票,资金通过你公司股东董***个人的银行账户转至你公司基本账户,存在资金回流痕迹。我局对你公司该案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证据有:1. 沛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及协查函等资料。2.《谈话笔录》。3.税务稽查签证。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复印件。5.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6.银行流水账单。7.相关会计凭证,会计明细账复印件。8.购销合同。9.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67927.36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40756.42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9893.16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9935.9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692.3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