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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6  10: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195号

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622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622号

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TELQ41)

经我局(所)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对你单位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开具了1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88965336.75元,税额2668960.03元,价税合计91634296.78元。2018年10月-12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45148651.94元,本期应纳税额1354459.56元,但实际并未缴纳税款。企业最后申报时间为2018年12月。

检查人员于2019年4月4日前往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室北首,但在宁波路上未找到该注册登记地址,属于虚构注册登记地址。电话联系了你单位的注册登记电话130***786,该号码已停机。

检查人员制作相关的检查文书无人签收,故于2019年4月1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进行通知公告。经检查人员查询你单位在金三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账号:330501***6100000162),发现该账户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你单位存续时间短、虚构注册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基本户无任何资金往来、仅在2018年12月申报了一期增值税还未实际缴纳税款。现认定你单位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履行税收义务,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系走逃(失联)企业,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瞿溪税务所转交的相关文书材料;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提供的发票明细1份;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提供的万舫建材公司的企业基本账户信息1份。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4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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