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5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177号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3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31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386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386号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3220U)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3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其他未列明的发票违法,发票违法;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1;
作出税务处理、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同意稽查报告事实认定意见。但对企业所得税核定部分予以修改。
经审查,主体认定准确,程序合法,被查对象现状为非正常户,脱离税务机关监管;2016年5月31日后不再申报,未履行税收义务,系走逃(失联)企业。被查对象取得成都博尚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用于税款抵扣。根据上述事实,依优势证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2018年第2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拟作如下处理:
1、追缴其2015年8月已抵扣的增值税29932.35元;
2、追缴其2015年8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95.26元;
3、追缴其2015年8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897.97元;
4、追缴其2015年8月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598.65元;
5、追缴其2015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377.51元,考虑到该企业已走逃无法查账,建议对该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施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根据《2015年度浙江省盈利企业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应税所得率表》,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应税所得率为2.93%,销售收入按2.93%应税所得率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63775.08 元(5589592.95*2.93%),因核定后该企业符合2015年小微企业标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6377.51元(163775.08*0.5*20%),再减去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2296.96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080.55元;
6、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318号
温州***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3220U)
经我局(所)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2份由成都博尚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8月26日取得2份由成都博尚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151130,发票号码:00147290-00147291,开票时间:2015年8月26日,金额共计176072.62元,税额共计29932.35元,价税合计206004.97元片,上述发票已入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对你单位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仰义支行的银行账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交易记录进行检查,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有货款支付给成都博尚雅贸易有限公司记录。根据上述事实,,依优势证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2、《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栏截图;3、鹿城税务局藤桥税务所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5、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2018年第2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决定对你单位对其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36108.16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36108.1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6,108.1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税务机关(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