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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留言时间:2021-07-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税务政策中,所谓解除劳动关系,一定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吗?比如辞退、开除等。由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政策?

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如为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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