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7 15: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嵊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88R9R37):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二稽罚告〔2021〕6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二稽罚告〔2021〕6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绍税二稽罚告〔2021〕62号
嵊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88R9R37):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37号**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嵊州市永顺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开票金额10946911.23元,税额1751505.77元,价税合计12698417元,已全部申报认证。同年,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1751505.77元,已退税1751505.77,其中2018年退税1008906.49元,2019年1-2月退税742599.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拟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1751505.7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