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7 15: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31012):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二稽罚告〔2021〕6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二稽罚告〔2021〕6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绍税二稽罚告〔2021〕64号
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831012):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6年-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4份,涉及开票企业5户,开票金额47093707.48元,税额7837733.87元,价税合计54931441.35元,已全部认证。同年,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嵊州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6845633.48元,已退税款6845633.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拟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6845633.4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