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关于2021年8月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平水税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02 11: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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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关于2021年08月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现将你(单位)的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名单如下:
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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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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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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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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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7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
2021年08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2号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123202XN)
事由:因占用耕地而需至我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你公司2017年因杭绍台高速公路绍兴金华段HST-TJ04合同段经理部临时建筑场地占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红墙下村、同康村耕地0.63公顷,需申报耕地占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
2021/08/02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5号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123202XN)
事由:因占用耕地而需至我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你公司2017年因杭绍台高速绍兴金华段HST-TJ04合同段临时用地占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冢斜村耕地1.79公顷,需申报耕地占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
2021/08/02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6号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123202XN)
事由:因占用耕地而需至我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你公司2016年因杭绍台高速公路绍兴金华段HST-TJ04合同段经理部临时用地占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稽江村耕地0.43公顷,需申报耕地占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
2021/08/02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9号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123202XN)
事由:因占用耕地而需至我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你公司2016年因杭绍台高速公路绍兴金华段HST-TJ04合同段经理部临建场地临时用地占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红墙下、新横溪村耕地4.96公顷,需申报耕地占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
2021/08/02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绍柯税平税通〔2021〕0007号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123202XN)
事由:因占用耕地而需至我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你公司2017年因杭绍台高速公路绍兴金华段HST-TJ04合同段项目临建场地临时用地占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红墙下村、同康村;柯桥区稽东镇冢斜村、稽江村耕地0.96公顷,需申报耕地占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平水税务所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