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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发票开具问题

发票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3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公寓租赁企业,与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供个人回公司报销费用?还是只能开具合同签订方为抬头的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8-0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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