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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重组过程不动产增值税

重组过程不动产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2-02-1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再问: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一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再根据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其中(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那么重组中单独将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当然要征增值税,那么现在情况是:企业重组新设立公司,新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和老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均一样,相当于派生分立,那么老公司仅把不动产转移到新公司,请问(1):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中的销售或者视同销售?请问(2):是否认定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中的“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要征增值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2-1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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