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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疑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疑问

留言时间:2022-05-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问题一:

该公告中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委托报关协议是可以在单一窗口中导出打印的,但是还要求盖上报关行的报关章吗?对应每一个报关单号的报关委托协议都要这么做的话是不是太麻烦了?

问题二:有些报关行并没有逐票做报关委托,在单一窗口中也查询不到报关委托协议打印,因为5月1日出口的备案资料要这样做的话,系统里没找到报关委托协议怎么办?

问题三:有些国际快递,还是需要纸质的报关委托书提供给快递员的,如果要报关委托协议放在备案资料里,是还需要后期让国际快递将报关委托书盖章扫描回传给我们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5-2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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