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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以及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

留言时间:2022-05-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以及税收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5-2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可查看相关文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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