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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税务:“纳税百问”之黑名单篇

“纳税百问”之黑名单篇

温州税务 鹿城区税务局纳税人学堂“纳税百问”之黑名单篇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又被俗称为“黑名单”……

本期“纳税百问”为您带来关于“黑名单”的六个常见问题。

问题1:什么是黑名单?

答:黑名单,又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对涉及11种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进行联合惩戒管理。

问题2:哪些情况会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呢?

答:失信情形(11种)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问题3:如果我被列入黑名单,我是否能够知道并提出申辩意见呢?

答:根据相关规定,对即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问题4:如果我被列入黑名单,我的企业或者我个人或有什么影响?

答:税务机关将对列入失信主体的信息通过税务局网站或社会信息进行公布,同时提供至“信用中国”进行公开。根据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还将实施包括纳税信用等级D级管理、阻止出境、限制部分银行贷款等在内的税务、银行、出入境等联合惩戒措施。

问题5:如果我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时限是多久?我有没有可能提前撤出?

答: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可以停止公布。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问题6:我向谁来提出申请撤出黑名单?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承诺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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