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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税务:“纳税百问”之纳税信用篇

“纳税百问”之纳税信用篇

温州税务  2022-05-18 23:07 发表于浙江

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其中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重头戏”。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那么,纳税信用是什么?有什么用处?……

本期“纳税百问”带您了解纳税信用。

问题1:纳税信用管理是什么?

答: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问题2:纳税信用级别如何划分?

答: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问题3: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

答:通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可以产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指采取扣分方式,自2020年度评价起,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问题4:纳税信用级别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答: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题5:哪些纳税人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答:1.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2.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4.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5.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6.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22年3月22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问题6: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如何查询?

答:税务机关在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模块查询您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问题7: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什么用处?

答: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问题8:纳税信用复核是什么?

答: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问题9: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问题10:什么情形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明确了22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科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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