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运营污水处理厂免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07-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污水处理厂委托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代为运营,污水处理厂向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受托企业再向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处理费,日常运营费用由受托企业承担。请问受托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污水处理厂向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7-0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