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确认问题
留言时间:2022-07-0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
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中“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中“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请问:会计核算要求变化,是否影响税务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用判定标准变化,仅政策问题,望予书面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7-0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