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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近期纳税服务热点资讯解答汇编(七)

近期纳税服务热点资讯解答汇编(七)

发布时间:2022-07-25  17: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1.问:目前消费者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减半征收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2.问:缓缴期满后,困难企业缓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补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 43号)规定:四、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可一次性补缴到位,也可选择按月分期补缴的方式,每月补缴不低于一个月度的缓缴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

3.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问:批发零售行业目前也能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了吗?

答: 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5.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6.问:当前外贸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还需要提供《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问:目前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8.问:浙江的企业现在可以接收全电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 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 (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9.问:取得全电发票后可以在哪里查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10.问:个人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如果不办理补税,有什么后果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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