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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202208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关于在“双碳”目标下为企业纾困转型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202208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 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22-07-25 16:42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孙连平等2位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2089号提案《关于在“双碳”目标下为企业纾困转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碳达峰碳中和税收优惠政策调研和梳理情况

我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要求,以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绿色税收职能作用,全方位支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大局,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税收力量。为此,我们梳理出碳达峰碳中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分领域):

(一)工业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销售自

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支持“双碳”工作的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如下。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

电力

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00%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退役军用发射药

涂料用硝化棉粉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0%

废矿物油

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环己烷氧化废液

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再生水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

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

柴油、石脑油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

50%

工业废气

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GB10621—2006),工业氢气产品符合(GB/T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 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

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00%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

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70%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70%

污水处理劳务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工业废气处理劳务


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及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101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

3.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和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等,与落实双碳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第101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本)》(财税〔2008〕116号)

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综合利用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和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等,与落实双碳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

7.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落实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各地在“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中,以亩产税收贡献作为考核指标的同时,结合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进行考评。对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

8.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9.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四项

10.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和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能源

1.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对生产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2.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

3.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第一条

4.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自2015年7月l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第一条

5.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款

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

7.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三)建筑

1.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2.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一条

(四)交通运输

1.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九条第五款

(五)农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等。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以及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6.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7.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8.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9.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六)居民生活

1.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一条

2.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七)科技创新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制科研院所,符合规定条件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4.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二、用足用好“双碳”税收优惠政策,促企业纾困转型

(一)落实落细“双碳”税收优惠政策。让清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惠及我市企业,我局出台了《台州市税务系统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台税发〔2022〕26号),建立协调机制,大力宣传引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考核应用。

(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推进“六税两费”减免、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让企业释放更多的利润空间,应付当前的经营困难。

(三)深入转变服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一是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用足用好支持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科技部门做好高新技术培育认定工作,“名单式”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部门合作,联合推广“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便捷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减轻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本。二是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依托税收大数据准确识别、智能审核、全程监管,确保先进制造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留抵退税“应退尽退、应退快退”。着力落实集成电路企业设计、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主动对接科技、教育等部门,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及时准确落地。

以上会办意见,供你单位参考。

联系人:曾计正          联系电话:0576—88528297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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