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适用
留言时间:2022-08-2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为2018年成立公司,2022年5月开始产生收入,5-7月的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2022年当年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8-3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