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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积极预缴,税务处罚10%!税务行政处罚结果

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 : 2020-05-12  15 : 57 来源 : 亳州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 亳税一稽罚〔2020〕6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亳州市***药品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9457064

处罚事由 未申报、少申报缴纳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处罚部门 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结果

对少申报、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城建税、印花税、2014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1049.86元。

对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58770元。

对未申报缴纳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70.34元。

以上罚款合计116190.20元。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2020年4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

执 法

依 据

案 件

名 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 罚

事 由

处 罚

部 门

处 罚

结 果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审 核

结 果

亳税一稽罚〔20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蒙城县润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91341622092862934J

未申报、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未申报、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9138.17元。

2020年3月24日

亳税一稽罚〔202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亳州市谯城区捷克建材有限公司

91341602MA2QHET34R

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以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的罚款计584.42元。

2020年4月1日

亳税一稽罚〔20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药品公司

913416001519457064

未申报、少申报缴纳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少申报、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城建税、印花税、2014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1049.86元。

对未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已预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58770元。

对未申报缴纳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70.34元。

以上罚款合计116190.20元。

2020年4月3日

通讯地址: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207号                                                联系电话:0558-55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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