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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泉州市美莱梅克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市美莱梅克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09时3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美莱梅克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4A19U69):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书》(泉税二稽处〔2020〕4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0〕109号

泉州市美莱梅克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4A19U69)

我局(所)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五洲现代家居广场北区8号楼512号(凯悦酒店五楼))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9日,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4A19U69,法定代表人李江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整,登记注册类型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明光花园12幢1505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账号:595901340210401。经营范围:销售:包袋材料、纺织品、牛津布、塑料制品、塑料米、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手机、建筑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企业状态:非正常。

(二)违法事实

1.协查发票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泉税稽一协〔2021〕43号,协查编号43505000121101336204,证实你公司无货虚开给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涉及金额合计399384.62元、税额合计67895.38元、价税合计467280.00元为虚开发票,发票明细具体如下:(小编略)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确认,以上4份发票你公司没有申报缴纳税款。

  2.采购过程及货物流通情况

  你公司走逃失踪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其销售及流通过程无法核实。

  3.款项往来情况

  你公司银行账户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资金流水中,发现与销货单位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形,不符企业正常经营情况。

  4.认定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利用虚假注册地址注册经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没有实际交易收款的情况下,开具给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金额399384.62元、税额为67895.38元、价税合计467280.00元,属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开具给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决定追缴其未申报的增值税67895.3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4752.6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036.86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357.91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下对外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99384.62元、税额为67895.38元、价税合计467280.0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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