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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5日09时3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连城县***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0679772):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罚告〔2021〕16号)。

对你公司(地址:连城县***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3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以及大坑尾采区2012年1月-2015年6月上缴管理费结算单(费用报销单),结合账簿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前两次检查相关资料,计算你公司大坑尾采区2012年1月-2015年6月违法事实如下:

2012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12743263.28元,账面申报销售收入3608168.41元,原查补销售收入8854412.46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280682.4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3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18832940.18元,账面申报销售收入2849599.03元,原查补销售收入15388957.47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594383.68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4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9581042.74元,账面销售收入1693264.98元,原查补销售收入5109243.71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2778534.0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5年1-6月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4736512.68元,账面销售收入2019905.68元,少计销售收入271660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2-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核定的征收率为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2012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80682.41×1.5%=4210.24元;

2013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94383.68×1.5%=8915.75元;

2014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778534.05×1.5%=41678.01元;

2015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716607×1.5%=40749.11元;

以上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95553.11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你公司未补扣缴或补收税款。

以上违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揭某某与大坑尾结算管理费相关凭证复印件;

2. 罗某某林某大坑尾出售煤炭情况笔记本复印件;

3. 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复印件;

4. 揭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罗某某询问笔录;

5. 2014年销售明细账、2014年8月2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2015年销售收入明细账(大坑尾采区)复印件;

6. 税务工作底稿(一)(原连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制作)、税务工作底稿(二)(连城县税务局稽查局制作)复印件;

7.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国税罚〔2016〕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15连国税处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连税处〔2018〕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税罚〔2018〕1号)复印件;

8. 连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地税通率核[2012]19号、[2014]61号、[2015]18号)复印件、2013年所得税核定情况系统打印件。

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95553.11元的行为处1.5倍的罚款,即处罚143329.67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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