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东神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1日10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东神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49Y550D):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76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76号
福建东神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49Y550D)
我局(所)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3月7日对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横口乡云贵村汽车站二楼)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7日,注册资本1亿元整,注册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团(身份证号码:35052519********59),实际经营人:吴青山(身份证号码:35052519********3X),为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福建东风集团成员企业。经营范围: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设备销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你公司2016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城关支行,账号:13570901******66。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2021年1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已走逃失联。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你公司采用对公账户走账后通过相关个人账户资金回流的形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盘锦坤明达化工有限公司、盘锦众远石化有限公司、盘锦正东化工有限公司、盘锦百盛石化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为你公司虚开的合计8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89594555.27元,税额15231075.10元,价税合计104825630.3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你公司将上述四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875份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永春县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另2份发票号码为00908605、04588226未认证抵扣),合计抵扣增值税15231075.10元。
(四)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你公司为商贸企业,在没有生产加工经营地点、没有煤炭、石油化工等产品的储存设备及储存能力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品名为“*3号喷气燃料”“二甲苯”“混合二甲苯”“石油混合二甲苯”“让廖油”等化工产品,销售商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品名为煤炭类(包含焦煤、精煤等)等,进销货物存在严重不符。
(五)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及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9月10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的证据资料的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9号)及其附表的复印件、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永春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吴青山、林玉维、郭宗荣、章细妹、肖志团、肖玉珍的讯(询)问笔录的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案情简介》及其他协查资料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条)第一条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8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89594555.27元,税额合计15231075.10元,价税合计104825630.3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231075.10元,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9号)中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追缴少缴的增值税,本次检查决定不再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52310.75元,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9号)中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本次检查决定不再追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已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8号)之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9号)中对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并追缴企业所得税7868792.06元,本次检查决定不再追缴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56932.25元,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9号)中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56932.25元,本次检查决定不再追缴。
(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7号)规定,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04621.50元,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9号)中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04621.50元,本次检查决定不再追缴。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8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3月11日
附表1:取得盘锦坤明达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