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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2013年度追缴的税款已过税款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关于送达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08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111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111号   

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1546721686):

  我局于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8日对你厂单位(地址:闽侯县南屿镇江口青州56号)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于2012年10月取得徐州永诚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4550292-4550293,开票日期2012年10月24日,货物名称:棉纱,价款197333.34元,税款33466.66元,价税合计230800元);2017年5月取得泗阳永恒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19567084-19567089,开票日期2017年5月19日,货物名称:棉纱,价款592820.52元,税款100779.48元,价税合计693600元)。上述发票分别于2013年3月认证抵扣增值税33466.66元,2017年5月认证抵扣增值税100779.48元,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三)你单位2012-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5%。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单位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8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单位2013年3月增值税33466.66元,2017年5月增值税100779.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应追缴你单位201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73.33 元,2017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38.97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应追缴你单位2013年3月教育费附加1004.00 元,2017年5月教育费附加3023.38 元。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文第一、二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669.33 元,2017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015.59 元。

  你单位上述应补2013年度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2013年度追缴的税款已过税款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款、《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泗阳永恒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2012年度至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5%。本次协查发票不影响个人所得税,故本次检查不追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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