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省***印刷厂《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6日14时1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省***印刷厂《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印刷厂:
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317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317号
福建省***印刷厂(纳税人识别号:91350***4790113G):
我局于2020年8月4日至2022年3月29日对你公司(地址:闽清县***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于2015年3月开具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33140,发票号码:01910932、01911562-01911564,货物名称:纸张,发票金额合计341880.35元,税额合计58119.65元,价税合计400000元)。上述发票于2015年3月认证抵扣增值税58119.65元,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行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于2015年6月开具的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34140,发票号码:02383046,货物名称:45克有光纸,发票金额25641.03元,税额4358.97元,价税合计30000元)。上述发票于2015年6月认证抵扣增值税4358.97元,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行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于2015年8月开具的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31140,发票号码:01661761,发票代码:3500141140,发票号码:02144601,发票代码:3500141140,发票号码:02146369,货物名称:45克有光纸/60克双胶纸、45克有光纸等,发票金额173882.04元,税额29559.96元,价税合计203442元)。上述发票于2015年9月认证抵扣增值税29559.96元,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行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福建省宁德市工业供销公司于2015年9月开具的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发票代码:3500141140,发票号码:02150917,货物名称:45克有光纸,发票金额42735.04元,税额7264.96元,价税合计50000元)。上述发票于2015年1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7264.96元,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行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该公司取得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2015年3月增值税58119.65元、2015年6月增值税4358.97元、2015年9月增值税29559.96元和2015年11月增值税7264.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3月2905.98元、2015年6月217.95元、2015年9月1478元和2015年11月363.2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2015年3月1743.59元、2015年6月130.77元、2015年9月886.80元和2015年11月217.95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015年3月1162.39元、2015年6月87.18元、2015年9月591.20元和2015年11月145.30元。
该案为发票协查案源,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该厂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故本次检查不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2日